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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FC00007936
名称 武夷山市河北旧监区土地和建筑物、西郊弃土场招租
挂牌价 详见公告
保证金 详见公告
挂牌开始日期 2017-09-12
挂牌结束日期 2017-10-09
是否延牌
联系人 陈女士
联系电话 0591-87315281
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
发布机构 2024新澳门历史记录查询免费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

标的1、河北旧监区土地和建筑物招租,租赁期限15年,第1年至第5年年租金挂牌价人民币67408元,自第6年起(含第6年)每5年年租金在上5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租金按年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第一年年租金成交价×15年×10%。竞价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标的2、西郊弃土场招租,租赁期限15年,第1年至第3年年租金挂牌价人民币11357元,自第4年起(含第4年)每3年年租金在上3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租金按年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为第一年年租金成交价×15年×10%。竞价保证金人民币4万元。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标的1: 位于武夷山市兴田镇城村河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闽国用(2002)字第0233号。标的为闽国用(2002)字第0233号26图班22.26亩坪地、4400平方米建筑物。房屋建筑物无产权证,水、电自理。

标的2: 位于武夷山市兴田镇西郊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闽国用(2001)字第0016号,土地面积40.56亩。土地性质为耕地。

以上标的面积为大约数,具体面积以实地看样为准。

三、租赁用途:标的1:仓储、办公、居住、商业经营。标的2:仅限经营符合农业耕作要求的农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农业耕作规定要求。以上标的均不得经营养殖、家禽宰杀等对周边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行业以及法律明文禁止从事的行业。

四、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能力经营管理标的,支付租金,承担经营风险,履行合同义务的资信良好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需要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标的1:

1.合同签订之日缴纳第一年租金,之后每年租金于当年8月1日前缴纳,租金通过转帐或现金向出租方缴纳。租金每5年在上5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签订合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

2.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擅自转租或更改标的物使用用途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使用权。承租方不得将标的物使用权进行转租、转让、转借、入股、承包、与他人调剂、质押、抵押、贷款、担保,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使用权。

3.承担标的物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害的恢复或赔偿责任;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应承担承租标的物的自然风险、生产安全、行政安全责任;负责标的物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造成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4.承租期间,承租方在使用标的物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标的物的安全状况,如发现标的物内房屋结构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派遣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如经鉴定房屋为危房或不能在短时期内修复的,承租方应停止使用上述房屋;如承租方不按要求停止使用或拒绝修缮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应做好标的物的日常维护工作,费用自行承担。

5.使用标的物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标的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由于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缴、逾期缴纳租金,或擅自改变标的物用途等侵犯国有财产的行为时,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的履行,并由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7.承租方如需改变租赁建筑物的内部结构、装修或配备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包括外立面装饰、安装管线、广告牌、灯箱等),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指武夷山市政府管理部门,下同)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可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不享有装修免租期。

8.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收购或补偿承租方自置的装修,任何设备设施以及绿化物等。

9.合同到期或解除,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将标的物恢复至原状或对其装修部分进行处分。若出租方需要承租方将标的物恢复原状,承租方应在合同到期或解除之日将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给出租方,承租方如拒不履行该义务的,出租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整修至原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向出租方交还标的物时,应当保持标的物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标的物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出租方同意留存的物品,出租方经催告后有权进行处置。

11.承租方在参加本合同标的竞租时,已认可承租标的(坪地和建筑物)范围、面积及其周边现状,合同生效之日视为标的物移交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当到当地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认真咨询、了解,知悉其经营手续和相关情况,并向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因承租方经营原因,需对水、电、气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增容扩量的,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双方签订合同后,非出租方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使用承租标的物进行经营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2.承租期间,如遇国家、地方政府建设或出租方需要征迁使用该标的物,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物的使用权,承租方自接到出租方通知后,本合同自然终止。承租方应自接到出租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条件将承租的标的物完整移交给出租方。

13.承租方不享受针对该标的物的任何征迁补偿和安置,但承租方有权依据征迁时的当地(武夷山市,下同)征迁规定享受其自行装修部分(经出租方同意许可的装修部分)的补偿,该补偿费用由征迁方承担。若是出租方自行使用建筑物及坪地,经出租方同意许可的装修部分的补偿费,按当地评估部门评估金额的50%执行。征地部分需要核减的租金,按当年平均租金(总租金/总面积)计算。

14.当出租方与征迁部门签订涉及租赁标的物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后,该标的物的处分权即转移至征迁部门,承租方可根据征迁时本市的征迁规定与征迁部门具体协商补偿事宜,承租方应将上述坪地或建筑物直接交付给征迁部门,否则,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5.承租方在承租土地上因生产经营需要搭建临时性的简易建筑物或构筑物,需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待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搭建。

16.资产出租评估费5000元人民币,由承租方承担。

标的2:

1.耕作必须符合国家农业耕作规定要求。

2.签订合同时缴纳第一年租金,之后每年租金在当年8月1日前缴纳。租金每3年在上3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签订合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

3.承租方承租土地只有种植国家政策补贴规定的农作物(如水稻、玉米),才能享有国家政策补贴。否则,不能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任何补贴。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随国家政策的变化而调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转租或分租给他人耕种,造成他人无法享受国家补贴政策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概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责任和费用。

4.合同期满或解除,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购买或补偿其在地上自行种植的作物或添置的物品。

5.承租的土地在租期内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征用、出租方需使用部分或全部时:

5.1承租方无条件将土地完整移交给出租方。

5.2在当年10月30日前发生征地的,核减当年国家或地方政府征用、出租方使用的部分或全部年租金。10月30日以后发生征地的,不核减租金。征地部分需要核减的租金,按其所承租标的当年平均租金(总租金/总面积)计算。

5.3承租方仅享有合同约定的地上种植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无其它任何补偿或赔偿。

6.承担承租土地范围中原有边角地、抛荒地、弃耕地、他人占用地的收回和复垦,并承担相应费用。

7.承租期间,做好土地的管理及水沟(渠)、机耕道的维护。

8.承担承租土地与原承租方及其他人之间的纠纷协调处置事宜。

9.合同终止,其地块上的定作物及其它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出租方无偿取得。

10.承租方向出租方交还标的时,应当保持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标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出租方经催告后有权自行处置。

11.承租方参加竞租标的时,已认可标的范围与面积及其周边现状,合同生效之日视为土地移交到位。承租方应到当地(武夷山市,下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认真咨询、了解,知悉其经营手续和相关情况,并向当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因承租方经营原因,需使用水电等相关配套设施的,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双方签订合同后,非出租方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使用承租标的进行生产经营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2.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应负责使用土地耕作的生产安全、管护等工作,造成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13.承租方不享受针对该承租标的的任何征收补偿和安置,但承租方有权依据征迁时的当地征迁规定享受其种植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该补偿费用由征迁方承担。出租方不再给承租方其它任何补偿或赔偿。如出租方自行需要,其补偿给承租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耕地征迁标准执行。

14.当出租方与征迁部门签订涉及租赁土地征收协议后,该标的处分权即转移至征迁部门,承租方可根据征迁时本地的征迁规定,与征迁部门具体协商补偿事宜,承租方应将上述标的直接交付给征迁部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5.承租方应在承租期间,做好土地的管理及水沟(渠)、机耕道的维护。承担水沟(渠)、机耕道的维护和修缮费用。承租方有保护和维护出租方土地不受他人侵占的责任和义务。

16.承租方承担承租土地与原该土地承租方及其他相邻关系人之间的纠纷处置事宜。对承租的土地如受他人侵占的,应及时告知出租方,并承担收回被他人侵占的土地的责任。如未在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内收回被他人侵占的土地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承租方追索因土地被他人侵占所造成的损失。

17.资产出租评估费5000元人民币,由承租方承担。

六、竞价方式:网络一次报价。

七、公告期限:2017年9月12日—2017年10月9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以每五个工作日顺延至 2017年12月31日,顺延期间有承租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报名截止时间以相关竞价文件为准。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到2024新澳门历史记录查询免费购买相关竞价文件。

八、咨询电话:0591-87315281、87315305、87891629;

联系人:陈女士、吴女士、林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2层。